所在:贵港服务中心
更多城市
贵港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上一篇: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2天前 | 贵港浏览:18568次 | 作者:wanmei ]
【版权与免责声明】如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发至service@zekv.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除非注明来源,否则均为网友发布,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贵港税务政策更多>>
  • 贵港企业税务优惠政策针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会议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说,上一次是从3万提到6万,如果考虑到价格因素,10万是应该的。   2010年,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等多..

    关注: 142479 次更新时间:12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