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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对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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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积极参与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的《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完成了5个立法课题的研究,作为4个起草单位中唯一的政府部门,承担了立法大纲的起草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自然人网店登记是争议比较集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自然人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民法通则》确立了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个人合伙这三种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身份,各方对自然人网店这一形态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自然人网店是否应与实体商店一样进行工商登记。
   政策洼地的优势不宜长期延续
 《公司法》《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公司、非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准入登记是其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经的法律程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的基本特点即是法治的普遍性和一致性,自然人网店与实体商店均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利性经营主体,如果一方需要登记,另一方无须登记,不但破坏了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甚至在无形中将网络空间变成了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外之地”。
 自然人网店无须工商登记的规定,源于工商总局2010年制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当时有两个重要的现实条件:一是网络购物还不够普及,需要培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网络交易规模也不大,且多以尝试性、转让个人物品等方式存在,即便有些政策倾斜,也不会对实体商业造成太大冲击。二是当时的注册制度对经营场所有比较具体的要求,对网络业态经营灵活的特点确实不够适应。从培育市场的角度出发,虽然也考虑到了主体良莠不齐对网络市场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考虑到了对线下实体商业造成的不公平竞争,但在当时发展阶段下权衡,总体上利大于弊,于是作出了部分自然人网店只须向第三方平台实名登记的暂行规定。应该说,这项规定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初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6年时间过去了,形势和条件都发生了重大转变。
 首先,商事制度改革从国家层面破除了政策壁垒,工商登记的成本已大幅降低,个体工商户登记已实现了零收费。其次,网络购物的年交易额达到了3.88万亿元,用户达到了4.13亿人,网络市场已长成了大块头,特殊的政策照顾已无必要。再次,不规范的自然人网店更容易产生销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拖累了网络市场品质提升。后,受冲击的实体商业呼唤公平竞争的声音越来越高,《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竞争保障机制”的要求。网络经济亦应成为引领创新的高地,政策洼地的优势不宜长期延续,这是大势所趋。《电子商务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秩序进而推动长远发展,自然人网店与实体商店一样实行工商登记,正是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
  改善市场环境的必要手段
 第一,实行自然人网店登记有利于减少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由于目前平台认证的方式门槛较低,使得网店经营主体鱼龙混杂,且违法成本低廉,导致假冒伪劣泛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频发,引发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和非议也沸沸扬扬,拖累了整个中国电子商务的市场形象。2015年11月,京东发布公告宣布由于无法有效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关闭了C2C模式的拍拍网,并鼓励拍拍平台的卖家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后,入驻京东商城开放平台。市场的选择表明,对自然人网店实行工商登记,虽然不是解决所有侵权假冒问题的充分条件,却是减少违法行为、改善市场环境的必要手段。
 第二,实行自然人网店登记有利于提升电子商务品质。不规范的自然人网店数量大、规模小、管理粗放,缺乏高层次创意人才和品控管理措施,多数处于初期模仿复制阶段。商家之间相互跟风经营、比拼价格,甚至为了冲销量赔本促销,使商品和服务质量成为退而求其次的牺牲对象。部分网络交易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存在缺陷,内部管理不严,甚至催生了“刷信用”和“职业差评师”的灰色产业链。一些沉下心来试图打造自己品牌的经营者,在浮躁的网店竞争环境下难以立足,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网络市场陷入了低端过剩、高端短缺,高品质商品供给不足的困境,难以满足消费升级的需要。
 第三,实行自然人网店登记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管。自然人网店不经登记导致监管部门无法掌握主体数据,部分居于强势地位的平台事实上不配合甚至拒绝提供相关数据,政府监管实际处于空转状态。理论上,无论是否经过工商登记,市场主体都应依法经营,违法必究。但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对未登记网店的法定执法手段有限,如查无下落或遇店主不配合,调查便无法进行,关店又无手段,只能通过平台处理,执法成本高昂而收效甚微。自然人网店实行登记后,执法部门可依据登记信息查找,如查无下落还可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可以说,自然人网店登记虽不能一劳永逸地使监管完全到位,但确实会大大提升监管执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效能。
 第四,实行自然人网店登记有助于保护经营者权利。自然人网店选择不登记的,在后续的法律权益维护方面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例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曾裁定,网店并非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不享有名誉权,店主无权以店主身份提起针对相关侵权行为的咨询,表明自然人网店不进行工商登记,就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咨询主体,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对第三方交易平台而言,未登记自然人网店使用信息在平台开店的,一旦发生纠纷,其失联的可能性远远大于经过登记的网店,网络交易平台将面对被牵连的潜在风险,实行自然人网店登记则可以有效减少平台承担的连带责任。
   统筹考虑各方利益的均衡
 但是一些学者认为,自然人网店实行工商登记,违背了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创业创新的初衷。应当澄清,改革的目标是推进登记的便利化,而不是取消或虚化登记。近年来,随着改革深入推进,办理登记已非常便利,对经营场所登记的问题,各地正在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咨询》,陆续推出“住改商”“一址多照”等工商登记便利化措施。针对网络经济特点,多地正在试点推行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将来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工商登记。201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取消了登记注册收费。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一批有利政策还将陆续出台。解决登记程序繁琐的问题,应当从简化流程、降低成本的方向努力,而不是让登记变得可有可无。
一些网店经营者担心,自然人网店实行工商登记,将增加网店经营的成本。前文已述,工商登记本身所需的成本很低,网店经营者担忧的主要是后续的税务负担问题。目前国家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设定了免税起征点,自然人网店如果达到了法定的征税标准,也将同样享受国家的减税降费政策。从公平竞争的角度讲,依法纳税不仅是实体商店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同样也应是网店经营者的义务,近年来已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线上线下税负的公平化。事实上,国家流失的税务并未完全留在网店经营者的手中,而是在价值规律作用下转化为各类平台收费,网店准入越无序,网店争夺平台流量资源的竞争就越激烈,反而抬高了网店的经营成本。
 另一些学者把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自然人网店类比为集贸市场内的摊贩,认为摊贩无须办理工商登记。现实中,除在特定区域且自产自销的农民经营者外,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均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与在论坛、黄页、朋友圈发布的销售和服务信息相比,网店拥有特定的网络空间,相当一部分网店还同时拥有店面、仓库、操作间等实体经营场所,不应视作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摊贩。至于出售个人闲置物品和从事零星售卖的行为(此类网店数量众多),则不宜看作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应回归其C2C(消费者与消费者)自发交易的本义,以开辟个人物品交易专区、发布交易信息等形式予以保留,真正的C2C用户并不会因此受限。
 还有一些学者建议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取消工商登记的强制性。发达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值得借鉴,但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现实和基础条件。以美国为例,美国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务体系,税务征管严格,法人和自然人都要依法纳税,以企业身份反而能享受更多税务优惠,因此商事登记无须强制性。随着税制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将来我国也可能实行类似的商事登记制度,但登记制度的变革应通过调整专门法律法规,同时覆盖线上和线下,不宜由《电子商务法》单独对网店这一业态先行豁免。
 对于登记机关而言,对符合法定条件、资料完备齐全的申请,登记机关必须依法予以办理,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登记与其说是一项行政权力,不如说是一项行政服务。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工商登记再便利,也还是会牵涉一些精力。这就需要统筹考虑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既要照顾到个人网店和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又要兼顾企业和个体户网店经营者的权益,更不能忽略广大消费者和实体经济经营者的呼声。自然人网店在中国网络市场发展初期作出了重大历史贡献,但中央已经明确指出,“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曾经在我国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现在再按照过去那种粗放型发展方式来做,不仅国内条件不支持,国际条件也不支持,是不可持续的。不抓紧转变,总有一天会走进死胡同”。规范市场秩序决不是“开历史的倒车”。在模仿型排浪式消费阶段已基本结束,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正渐成主流的今天,我国群众对商品供给质量和品质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这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因此,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除了“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形以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这是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使那些不规范经营、消费者集中诟病、缺少长期持续经营理念、大部分处于无盈利状态、假冒伪劣商品更为集中的不规范自然人网店转化为电子商务企业的有效举措,有利于推动中国电子商务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历史机遇,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长远发展

( 文/工商总局法规司司长  刘红亮)

中讯财务摘录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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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24天前 | 贵港浏览:1839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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